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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能否远离血荒

1998-09-26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 靖 我有话说

(一)透视献血法

自1998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将正式实施,这对于用血一直很紧张的医疗机构及大量受血患者真是一个天大的喜讯。无偿献血制度中国能否吃得开?

据北京市卫生局局长朱宗涵介绍,北京市现有医疗机构1万多家,其中需要临床用血的中央、地方、部队、厂矿医疗机构400多家,年用血量30万袋,共计60吨。由于本市的特殊地位,近年来外地来京就医临床用血量已占全市用血的42%,大大超过其他城市。本市献血只能满足临床用血需要的一半,其余部分通过从外省市调剂来解决。为确保医疗临床用血,本市自80年代就开始用行政手段,给各单位下达献血指标来保证献血量。

在我国《献血法》施行之前,均由各省市自行制定有关献血条例。1992年7月1日,《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开始正式施行,其《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1993年2月1日,北京市卫生局又发布了《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组织管理工作办法》,其第三条规定:“凡符合《条例》规定的适龄、健康公民,均按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每五年献血不少于一次;(二)大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三)在本市为暂住户口的公民,暂住满一年的,应献血一次,以后每五年献血不少于一次。”

另外,现行《条例》第五章还作出了对未完成义务献血任务的单位、个人予以处罚的规定:“凡单位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可酌情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献血计划;在限期内仍未完成计划的,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对直接责任人,上级主管部门可追究其行政责任。”并由此制定了一套与之相匹配的《北京市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

北京市献血有关部门对199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以下称新《条例》)将替代现行《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阐述:现行《条例》是将公民义务献血作为法定义务,有一定强制性。为保证供血充足,国家对单位下达献血指标,不完成者予以处罚,并下发一定献血补贴,由单位发给献血个人。而单位为完成指标,则向个人分派任务,完成者发给国家补贴,有的还能得到单位给的额外奖金,并放长假。而新《条例》则属于倡导性条款,对于老百姓的意识来说还比较超前。这与全民的文化素质、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有极大的关联。因此,虽然采取的是无偿献血的方式,但对各单位仍然要下计划指标,对未完成献血工作计划的单位,新《条例》规定,要“责令其限期完成献血工作计划,逾期仍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对于献血者,国家虽然不再予以任何补贴,但也没有禁止单位对其有所奖励,新《条例》甚至规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实际上,新《条例》基本沿用原有的献血管理方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下达本行政区域公民献血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单位负责动员组织公民完成献血任务。”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新《条例》规定:“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本市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的国家工作人员每5年献血一次。高等学校应当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献血工作计划的组织和落实,并将献血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无偿献血还要下达任务,这在北京确属无奈之举。朱宗涵局长说,北京市自1996年以来,在街头常年设置无偿献血采血车,每年只有约1000人自愿献血。今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全市组织15辆无偿献血车在街头采血,在延庆、密云、平谷等县设置的无偿献血采血点未采到一袋血。根据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验,从义务献血到无偿献血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阶段,公民自觉无偿献血,是随着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逐步由不自觉行为发展为自觉行为。目前人们对血液的科学知识认识不足,自愿无偿献血的行为还未在社会上蔚然成风。作为特殊地位的北京,用血量已大大超过其他城市,如果仅依靠本市公民自愿献血,不采取给各单位下达献血任务的组织管理方式,北京的临床用血将会面临严重的血源不足。

无论如何,无偿献血本身就是一个进步,是文明化的标志,至少,对于法律制定者的打击、杜绝“血头”、“血霸”,这一初衷是有希望实现的。

北京市自开展义务献血、无偿献血工作以来,就出现了“血头”、“血霸”组织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现象。近几年,这一现象严重干扰了献血工作的健康发展。1996年2月27日,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供、收购血液及倒卖血液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使严厉打击“血头、血霸”违法活动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据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底至今,北京市公安局已出动警力600余名,抓获血头40余人,个体献血者158人。与此同时,市区两级献血办公室先后查处34家冒名顶替献血者的违法单位。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新《条例》,根据《献血法》规定:“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表示,《献血法》的出台就是要杜绝卖血带来的血液污染,消除血头血霸现象,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

(二)献血在国外

据来自国外的消息,职业卖血者中不乏游手好闲之徒、吸毒者、同性恋者及娼妓等社会渣滓,也有部分贫民。他们卖血以经济收益为目的,往往不顾后果,给用血者带来危害。很多人尽管知道自己身体不健康,如患梅毒、肝炎、艾滋病等传染病,但仍采用冒名顶替、涂改化验单等手段继续卖血。有些人还不按献血规定的采血时间间隔卖血,而是备有多个采血证,在这个医院采完血又到另一家医院去采血,每次采血之前喝下大量糖水或淡盐水,以稀释血液。墨西哥一位叫柳贝的妇女,5年内卖血竟超过100升。1964年,美国驻日本大使莱·夏华因遭暴徒袭击负伤住院,输入卖血者的1000毫升血液后感染上病毒性肝炎,此事在日本国民中引起强烈反响,加上梅毒等一些传染病常因输血而被传染,国民普遍要求取缔卖血制度,代之以自愿无偿献血。日本转而走上无偿献血道路。据美国红十字会统计,卖血者的血液中丙型肝炎抗体阳性率为10%,而无偿献血者的血液中丙型肝炎抗体阳性率不足1%。

1948年国际红十字会向各国呼吁:“医疗用血要采取‘无偿献血’和‘免费用血’原则。”1973年在德黑兰召开的第22届国际红十字大会提出:“基于人道主义动机和原则的自愿献血,才是解决血液需求的最安全有效的道路。”1975年世界卫生组织通过决议,敦促成员国加速自愿无报酬献血的发展。

目前,已做到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捐献的国家有瑞士、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经济发达国家,也有坦桑尼亚、索马里、泰国、尼泊尔、缅甸等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中瑞士每年参加献血的人数最多,约占全国人口的9%。值得一提的是,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的西太平洋地区输血工作会议上,与会的17个国家和地区中,至90年代初仅有中国、老挝、越南、菲律宾四国保留有偿献血制度,其中菲律宾有偿献血部分不足20%,中国有偿献血部分则占97%左右。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献血人次数占全国人口总数4%即能满足该国临床用血的需要,而1990年据我国76个血站统计,平均献血率仅为1.3%。

从传统观念上来说,中国人宗族亲情、血脉相承的思想根深蒂固,卖血纯粹是为谋生的无奈之举,并非光荣的事,这对献血行为也有很大制约。从献血生理和卫生反映上来看,不少献血者害怕疼痛、头晕和其他身体上的不良反应。据统计,不愿献血的前3种原因依次是“怕抽血针刺引起的疼痛”、“无理由可说”、“对抽血感到不安”。那么献血会影响体力吗?日本捐血运动协会认为,人体内的血量约占体重的1/13,一个体重70公斤的人,身上大约有5000毫升的血,换句话说,一次捐血250毫升,只占全身血量的1/20。澳大利亚红十字会告诉国民,平均每个成年人有4至5升血液,其中80%左右在血液循环系统内流动,20%左右的血液贮存起来用于补充,健康的人每次献血200至400毫升,一年献血3至4次是绝对安全的,献血后只需几小时,血容量就会达到正常水平。

很多国家根据该国的血源情况和临床用血情况对献血年龄和每次献血量作了明确规定(世界卫生组织和红十字会建议采集血浆的最大量每次不超出600毫升,每年最多不超出15升):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瑞典、瑞士、芬兰等国家每次献血量均为450毫升左右,即使是人身材较为矮小的亚洲,如日本每次献血量为200—400毫升。而目前我国各省市一般都规定一次献血200毫升。而就亚洲人而言,每次献血400毫升其实仅占全身血量的10%左右;但对用血患者来讲,血液来自同一个人比来自两个人更安全。因此,日本红十字会已将过去提倡的每人每次献血200毫升提高为400毫升。

专家认为,由卖血向献血转变过程中,一般要经历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少则几年,多则二三十年。许多国家由于长期宣传,几乎没有人对“献血无碍健康”这一事实产生怀疑,完全是自觉自愿地隔一定时间就主动献血,而且既不要任何形式的报酬,也没有休假。有的国家甚至把献血看成是喜庆活动,结婚、生孩子、大学毕业、领到驾驶执照、找到新工作,都会献一次血,以示纪念。

在美国,献血完全是义务的,唯一的“报酬”就是几块点心和一杯果汁。献血者希望得到的报酬不是金钱,而是光荣感,大街上常会看到一些行人穿着“挽救生命”、“献血”的T恤衫,还有人在汽车后挂上“我献过血了”的牌子,招摇过市。

一名中国记者曾住在德国一位退休职工家中,看到一个写有献血47次的献血证,证件下方用德、法、英3种文字写着:“此献血证只有与个人身份证、护照或驾驶执照联用方能生效。”内页左面记录着个人献血有关数据及血型,右面记录献血日期。他一般每年献血两次,其夫人也已献血40次。记者提及他今年第三次献血时,他解释说,今年已64岁了,还有一年就到截止献血年龄了,为什么不争取多献一次达到献血50次的目标呢?

其实,在社会保险制度历史悠久的德国,公民将献血同时看做是一种保险。今天你是献血者,明天你也可能是输血者。献血证和驾驶执照一起随身携带,一旦出现事故,可凭献血证上的数据为病人提供同等数量的同型血。

1957年,约旦王国在首都安曼创建一座中央血库,政府明文规定禁止血液买卖,任何人只要急需血液都可在这里免费得到。但在身体康复后必须前来献血偿还,也可以由亲友贡献。政府鼓励人们存血,即身体健康时把血献出存在血库,一旦需要时提取等量同型血使用,献血者每次还可领到6个月的免费医疗卡,且每半年发起一场全国性献血运动。1957年,第一次全国献血运动的第一个献血者就是国王侯赛因。

1985年,英国因艾滋病蔓延使献血人数急剧减少。献血组织动员王储查尔斯献血,查尔斯王子愉快地献出568毫升血液。电视、报纸广为宣传,说明献血器具都经过严格消毒,决不会成为艾滋病的传播媒介,消除了人们的疑虑,使一度紧张的血源得到缓解。1991年1月,英国莎拉王妃到伦敦输血中心献血500毫升。

1989年元月,孟加拉发生重大火车相撞事故,死亡100多人,伤1000多人。孟总统艾尔沙德和其他政府官员亲临血液中心献血,带动了成千上万的学生、工人前往献血。

日本明仁天皇到1989年56岁时已献血15次,每年6月5—8日,他和王妃都要带领宫中工作人员参加一次献血活动。日本政府规定,政府各部门大臣,适龄者每年必须献血一次,超龄者也要到血站当一日代理站长。有位厚生省大臣一年献血(血浆)达10次之多。

尼泊尔国王马亨德拉1964年无偿献血,王后到1981年已献血6次,坎帕首相、比斯塔首相都曾多次带头献血。1982年,尼泊尔王国实行了无偿献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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